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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法律2.18W
哪些情況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哪些情況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1、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這類證書通常是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職業的前提條件。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根據法律規定,這些不動產主要是指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的。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主要是指行政機關非法干預、截留、限制或取消法律、法規賦予行政相對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處理其所屬人、財、物以及決定產、供、銷等方面的權利,特別是其對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例如,行政機關強制企業合併、轉讓知識產權等。行政機關對這種權利的侵犯,將直接影響到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因此,法律允許企業對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必須由法律事先規定。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就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例如,行政機關亂攤派、亂收費、違法集資、違法徵收財物等。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等事項的。行政相對人認為自己符合法定條件而向行政機關申請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的,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不予答覆的。
9、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法定職責的。每一個行政機關都具有法定的職責,對涉及行政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經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機關必須及時依法履行。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10、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撫卹金等是國家規定對某些死亡人員的家屬或者傷殘人員或者其他生活有困難的人員,為了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一種費用。有權享受此種權利的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有權提起行政複議。
11、認為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這是一條概括性的規定,凡不屬於上述列舉情形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均可以提起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