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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怎麼劃責

法律2.16W
交通肇事逃逸怎麼劃責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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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怎麼劃責

  交通事故責任依法可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逃逸,肇事逃逸負全責是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肇事後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它的前提是使事故無法認定的,才負全責。

因此,不能生搬法律條文的規定;另,根據修正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