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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遺囑案例

法律2.77W
打印遺囑案例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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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訴王某乙等遺囑繼承糾紛案
【案號】(2015)鹽民終字第02239號
【案件評析】根據遺囑人真實意思形成的打印遺囑,屬於自書遺囑。
【案件概述】沈某與王某丙婚後未生育,1968年時收養了王某甲。××××年××月,王某丙與他人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王某丙將王某乙寄養在其外甥女羌某某處。鹽城市某處房屋系王某丙與沈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後砌建一車庫。1997年12月25日,王某丙取得鹽城市某處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后王某丙因病住院,2014年12月15日,羌某某的丈夫劉某某按照王某丙意思起草了遺囑,並將該起草的遺囑打印好交與王某丙,王某丙當着見證人胡某、孫某、吳某的面告知遺囑內容,並親筆簽字、捺印,見證人胡某、吳某也分別簽字、捺印,見證人孫某因不識字由其丈夫代簽,由孫某捺印確認。2014年12月18日,王某丙因心肌梗塞去世。王某乙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房屋及車庫的一半按遺囑繼承歸王某乙所有。
【法院判決】該遺囑內容雖為打印件,非被繼承人王某丙親筆所寫,但該遺囑是根據王某丙真實意思所打印,王某丙在簽名前也向見證人口頭表達了該遺囑的內容,並當面簽名確認,該遺囑應為自書遺囑,併合法有效。王某乙對位於鹽城市某處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