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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駁回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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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駁回繼承權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繼承權糾紛的管轄法院

(一)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臨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如果繼承者是想要放棄自己的繼承權的話,放棄繼承權不需要起訴,如若是放棄繼承權之後自己又後悔了,其他繼承人之間對此又存在着爭議,那就只好通過訴訟方法來確定繼承人了。提起訴訟並不難,困難的在於庭審的過程可能不像自己想的那樣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