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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的特徵

法律1.05W
倉單的特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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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主要包括哪些事項

根據《合同法》第386條規定,倉單包括下列事項: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4、儲存場所;5、儲存期間;6、倉儲費;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8、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