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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夫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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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夫妻一方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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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能否強制執行配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則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判決書中若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則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則債務的性質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雖然法律規定對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確定的主體以外的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主體,但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事實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隨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執行,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須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所以,當債務是被執行人個人債務時,不應當將被執行人的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也不能執行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