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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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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補償協議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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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補償有效嗎

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的補償條款當然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只要協議書當中關於賠償的相關約定完全是當事人自願的,那在之後就不能隨便的反悔了。不過離婚協議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應該是在雙方領了離婚證以後。假如是通過脅迫的這種方式強制性的要求對方約定賠償條款的,協議就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