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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門衞工作時間

法律1.8W
勞動法門衞工作時間
對門衞工作時間的安排,勞動法中有怎樣的規定。
  對門衞工作時間的安排,勞動法規定是這樣的“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企業,以及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