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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權包含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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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權包含哪些權利
名稱權包含哪些權利
(1)名稱決定權
名稱決定權是名稱權最基本的內容。民事主體有權決定自己的名稱,但在我國對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須設定名稱,而且此名稱必須進行登記。而對於其他組織,如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等,則依其意願,可以設定名稱,也可以不設定名稱。
(2)名稱使用權
名稱一經登記後,即受到法律的保護,並具有了獨佔使用的效力。現行法律規定,在登記的地區內,其他組織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稱進行登記。在同一地區內,數個組織曾使用相同的名稱的,只要其中一方將名稱登記後,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來的名稱,否則就是侵權。當然,名稱使用的範圍,僅以登記核准的範圍為限。同時其獨佔使用權,也限於在同一行業,不排除不同行業的使用。但顯然此種做法已不適合全國一個大市場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知識產權方面法律的限制。
(3)名稱變更權
名稱在使用的過程中,其所有人當然可以依法予以變更,但變更未經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變更的範圍,依名稱權人的意願,既可以是部分變更,也可以是全部變更。但對經過登記的名稱,變更後的名稱即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否則,未經登記不生法律效力。
(4)名稱轉讓權
名稱轉讓權是名稱權中最具特色的內容。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都有權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名稱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而且,既然名稱權可以轉讓,自然名稱權就可以繼承。尤其對於非公有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的特殊組織形式,當參與經營的自然人死亡後,其財產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自然會發生名稱權的繼承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