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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了該不該籤保密協議

法律1.63W
離職了該不該籤保密協議
離職了該不該籤保密協議
1、守商業機密是員工的義務,無論籤還是不籤都應該執行。簽訂保密協議應該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用人單位方面把“未籤保密協議”作為扣薪的理由,是不合法的。
2、至於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此後不能從事相關行業,涉及到了“競業禁止”。用人單位為了保護商業技術機密,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簽訂類似協議。商業限制條款在保護用人單位競爭優勢的同時,也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權、生存權,競業限制條款必須符合合理、合法、不違背公共利益等要求。
3、因此,這種協議同樣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如果因為泄露商業機密給原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無論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與否,該行為都會涉嫌不正當競爭,原公司屆時可以通過正當途徑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