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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集資建房,是否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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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集資建房,是否具有“合法性”
個人集資建房,是否具有“合法性”
1、在土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入公開的市場以後,個人買地是允許的。土地出讓有兩種方式。
第一是協議出讓土地,一般都必須是政府支持的項目;
第二是公開拍賣土地,和其他開發商競爭。土地是公開對外競賣的,只要成立合法的公司後,交納足額的保證金,參加土地競買是沒有問題的。拿到地後只要按一定的容積率等規劃要求及時開工建設就可以了。
對於個人集資買地,從土地市場這方面來説是行得通的。個人集資以後,個人沒有相應資質,往往需要掛靠或者開設有資質的公司才可以進行。具體操作模式而言,掛靠並以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名義,參加政府的土地競拍。或者,在正式報名參加合作建房結束後,報名的人將作為股東,共同註冊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後期開發也應該否符合開發土地的資質要求。
2、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及監察部三部委,曾聯合下發了《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通知》要求:“從文件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防止部分單位變相福利分房。” 《通知》對“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