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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是哪些

法律2.76W
指定管轄是哪些
指定管轄是哪些
1、有管轄權的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3、基層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中級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中級法院決定。中級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法院管轄或者決定由報請的人民法院審理。
4、中級法院對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法院管轄。指定管轄裁定應當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送達報請的人民法院及案件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