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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找人頂罪怎麼認定?

法律1.17W
交通肇事找人頂罪怎麼認定?
交通肇事找人頂罪怎麼認定?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找人頂罪的行為時有發生。有的是同車的人,有的是親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機為領導頂替。動機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
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後逃逸。
1、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
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
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後,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並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
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事後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後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迴轉。
事後,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
不能將後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