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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醉駕

法律2.81W
四川高院醉駕
四川賭博處罰標準

四川賭博處罰標準:根據《四川省禁止賭博條例》第十條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較少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可單處或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較大的。

(二)六個月內三次以上參與賭博,輸贏金額累計較大的。

(三)在公共場所設賭的。

(四)提供賭博場所或其他條件的。

(五)為賭博巡風放哨,或在查禁賭博時為參賭人通風報信的。

(六)聚眾賭博,情節輕微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單處或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巨大的。

(二)六個月內三次以上賭博,輸贏金額累計巨大的。

(三)因賭博受治安處罰後又參與賭博的。

(四)具有第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較嚴重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予以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一次輸贏金額特大的。

(二)六個月內三次以上賭博,輸贏金額累計特大的。

(三)因賭博受過三次治安處罰,繼續賭博的。

(四)聚賭抽頭,情節顯著輕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