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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血醇含量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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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血醇含量重新鑑定
醉酒駕駛,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達到危險駕駛標準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錯。


原則上,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行為人是否處於醉酒狀態的關鍵依據(《兩高一部意見》第六條、《刑事審判參考》第958號案例)但是,因逃逸而無法及時檢驗其駕駛時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據其他間接證據能夠認定其駕車時已處於醉酒狀態的,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兩高一部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兩高一部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兩高一部意見》第六條、公安部2011年8月11日《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第8條)


其實只要行為人年滿16週歲,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在駕車的時候,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以上,在這種情況下就構成了醉酒駕駛機動車。醉駕明明就是一種損人不利己的行為,希望各位司機不要醉駕,醉駕會給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帶來嚴重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