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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訴訟有哪兩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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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訴訟有哪兩大原則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原則有以下兩種可以適用調解的例外情況

1、行政賠償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賠償訴訟是在主要法律問題已經解決,行政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業已確認的情況下進行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可以與原告協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機關少賠,則雙方可以以調解的方式解決其賠償糾紛;


2、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中附帶的民事訴訟,與普通民事訴訟無異,因此可以調解。文中提到的案件顯然不屬於上述兩種例外情況,所以當地法院對此案以庭外調解的方式結案,顯然是錯誤的。


但是,就目前中國的行政案件處理結果來看,除了上述兩種可調解的行政案件外,還存在着使用調解解方式解決行政糾紛的眾多案例。這就使得行政案件在處理結果上形成了理論和實踐的嚴重脱離,影響了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