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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信息表作廢流程

法律2.29W
紅字信息表作廢流程
紅字信息表作廢流程
1、填錯的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未上載的,可直接在開票系統中作廢,無需到大廳處理。
2、填錯的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已上載成功的,應憑紙質的《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加蓋公章)、情況説明(加蓋公章)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辦税服務廳辦理撤銷。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税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税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税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載《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額從當期進項税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載《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税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税人上載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税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税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税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税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