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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錯誤的救濟

法律2.46W
管轄錯誤的救濟
法院職權移送管轄救濟的話會怎麼樣呢?
那個法院職權移送管轄救濟的話我國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轄裁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的裁定,另一種是法院審查當事人管轄權異議認為當事人主張成立時被動作出的裁定.我國法規範尚未明確規定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的救濟路徑,為更好實現當事人訴訟權利與法院審判權力之間的均衡配置,有必要探討此問題.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的救濟路徑依賴於移送管轄裁定的具體類型:在第一種類型下,因法院所作裁定並無當事人關於管轄權之意思介入,故此時應賦予當事人救濟權,當事人有權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訴;在第二種類型下,根據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原則,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移送管轄申請之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不享有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