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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或假釋申請條件

法律3.14W
減刑或假釋申請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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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申請條件

服刑者本人無權決定。

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出的假釋建議後二個月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後在七日內送達監獄、檢察院、罪犯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二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假釋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21〕2號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製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其他根據案件的審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區矯正機構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經審查,如果前三款規定的材料齊備的,應當立案;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假釋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