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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營運證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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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營運證怎麼處罰
沒有營運證怎麼處罰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車輛予以暫扣;並根據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