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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機械債權

法律1.69W
工程機械債權
工程機械債權催收是做什麼?怎樣進行的?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為了有效地處理和保全債權,企業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中斷訴訟時效,防止訴訟時效的經過。目前工程機械行業的銷售基本上都是信用銷售(全款購買的極少),模式為三種分期銷售、融資租賃、銀行按揭。按照目前的行業情況,無論銀行按揭還是融資租賃,經銷商、代理店或者廠家都要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及回購的義務。因此作為工程機械的公司債權管理部門,面對行業不景氣,客户工程停工,資金短缺等不利因素,如何保護公司的利益,責任重大。特別是對長期欠款客户的催收。 由於公司事務紛繁複雜,也可能因為其他各種原因不能及時行使債權,為了使公司仍然保有勝訴權,處於主動地位,債權部門應該採取措施儘快實現債權或將訴訟時效中斷。我們經常採用的是催收通知或者詢證函。對所以的分期客户,適宜在隔相應的時間(每年)進行一次對賬,有債務人簽字蓋章並註明對賬時間。如果客户不簽字,説明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爭議或者債務人有意賴賬,這時候進行公證通知或者考慮起訴。最大程度的保證公司的債權回收。 公證通知是送達催收通知的特殊形式。當債務人拒絕簽收催收通知時,債權人難以取得證明通知到達債務人的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因此,實踐中,工程機械債權催收債權人往往申請公證機關見證通知過程和通知內容,以保障日後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