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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給父母

法律2.18W
夫妻共同財產給父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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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子女購房款屬於夫妻共有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一、婚後父母給子女的購房款一定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嗎父母為子女結婚後購房出資,應該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這需要在贈與時作出證據證明,最好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願意出錢為子女購買非婚房屋,比如説投資性的房屋,且屬於子女一方所有,那麼,這就應當認為是子女一方的財產。對於婚後購買的按揭房的歸屬問題。根據《婚姻法》對按揭購買的房產歸屬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看做一種對銀行的債務關係,即婚前由一方繳納首付款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一方所有,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若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房款的一部分,按揭的方式購買了一處房產,房產證為此方的名字,婚後與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即使以後離婚,在分割財產時,房屋的產權還是為首付款個人,剩餘的銀行債務也是由承擔首付款的個人負擔,但對於婚後一方與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的該部分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即使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房款的一部分,一方在婚後也是個人供款於銀行,但是由於取證困難,也將可能視為婚後期間共同償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所以,父母給子女的婚後購房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情況考慮。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只限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2、所謂婚後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係。對於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之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某些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為其個人財產的,須承擔證明責任。如果不能證明應歸其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後所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