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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執行監視居住規定的

法律1.68W
對違反執行監視居住規定的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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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監視居住規定的怎麼處理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根據公安部《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干擾證人作證的;

(3)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

(4)在監視居住期間又進行犯罪活動的;

(5)實施其他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