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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設立追訴時效

法律3.04W
為什麼設立追訴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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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設定追訴時效二十年

  摘自互聯網:  1、有利於實現刑罰的真正目的。刑罰的真正目的,並不是為了實行報復主義,為了懲辦而懲辦,而是為了通過懲罰犯罪分子,使其得到教育改造,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化有害為無害,從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沒有受到追訴,也沒有再犯罪,至少可以説這個犯罪分子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造,他過着與其他人一樣的正常生活,對社會已經是無害了。如果在這時候再對他進行追訴並處以刑罰,不僅對於他本人來説是不必要的,起不到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而且會得不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收不到通過懲罰犯罪來教育羣眾的一般預防效果,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2、有利於及時打擊現行犯罪活動。現行的各種犯罪活動,直接危害着社會的治安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對社會的安定影響最大。因此,對司法機關來説,打擊現行犯罪活動是頭等重要的任務。那些多年以前發生的刑事案件,經過的時間越長,越難以調查取證,甚至已經根本無法取到證據,在此情況下,如果拖着陳年老賬不放,勢必牽涉大量警力、物力,影響司法機關集中力量打擊現行犯罪活動。因此,規定追訴時效,可以使犯罪分子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內受到應有懲罰,也會促使司法機關加強工作力度,提高辦案效率,及時偵破案件,追究罪犯。3、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許多案件在經過較長時間以後,被害人的傷心與仇恨情緒已經逐漸平復或淡忘,有的甚至已經與犯罪分子之間和睦相處,彼此過着融洽的生活,刑法規定追訴時效制度可以起到維護和穩定這種正常關係的作用。如果此時再進行追訴,會使這種關係重新緊張起來,也使那些曾經犯罪的人終身惶惶不安,不能安心於工作、生產和生活,甚至會有“破罐破摔”的念頭,引發新的犯罪動機,從兩方面來説都不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