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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責任險賠償內容

法律3.17W
校方責任險賠償內容
校方責任險的賠償範圍

學生在校活動中或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學校活動包括體育課、實驗課、課間操、課外活動、春遊等)過程中,因學校非主觀過失導致註冊學生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的直接經濟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學校的安全保衞、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學校所在地市的衞生、安全標準;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遇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學校的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學工作的疾病,但學校未採取必要措施;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


(九)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阻止;


(十)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十一)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擅離崗位,不履行職責,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或職業道德;


(十二)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


(十三)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未採取必要的隔離防範措施導致其他學生感染;


(十四)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