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漣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

法律2.93W
漣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
以下情況不列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

(一)非區內定點醫院門診醫療費用(特殊病種門診治療費用除外)、未按規定就醫、自購藥品所產生的費用;


(二)計劃生育措施所需的費用,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醫療費用;


(三)鑲牙、口腔正畸、驗光配鏡、助聽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療、整容和矯形手術、康復性醫療(如氣功、按摩、推拿、理療、磁療等)以及各類陪客費、就診交通費、出診費、住院期間的其他雜費等費用;


(四)存在第三方責任的情況下,發生人身傷害產生的醫藥費依法由第三責任方承擔,如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等;


(五)因自殺、自殘、服毒、吸毒、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以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傷害所產生的醫藥費;


(六)出國或在港、澳、台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規定不予報銷的藥品和項目;


(八)區醫管會確定的其他不予報銷的費用。


農村居民在需要報銷有關的醫療費用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標準和項目進行報銷。我國實行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政策,目的在於進一步的提升農村居民的醫療救助水平,但並不是所有的醫療費用都是可以報銷的,具體情況應當由社保機構根據傷病情況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