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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徵地補償分配

法律2.62W
河南省徵地補償分配
河南省徵地補償分配標準

堅持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户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徵地農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


承包到户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徵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户,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徵收並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分配給被徵地農户,其餘部分平均分配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未承包到户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徵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徵收並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要全部平均分配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徵地涉及移民的,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要全部支付給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用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被徵地農户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屬於已承包到户的安置補助費,要全部支付給被徵地農户。屬於未承包到户的安置補助費,以不得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我國的規定,要嚴格的按照下發的徵地補償標準進行相應的補償制度。對相關的補償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還規定了相關的青苗費、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費要按照嚴格的規定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