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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微博封面圖侵權

法律1.63W
企業微博封面圖侵權
我國轉微博圖會不會侵犯肖像權

在肖像權侵權的確認上,根據民法通則100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兩個構成要件,第一個條件在實務上有時保護過寬,似乎任何時候都要經本人同意,增加一條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三個。關於“阻卻違法事由”,它是指雖然實施了法律原則上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但是卻具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不構成違法的事由,因而使實施的該行為成為合法的行為,因而阻卻了違法性。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為維護社會需要,如先進任務照片展覽,不文明行為拍攝並公佈批評,通緝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尋人啟事;


③新聞性:新聞報道,肖像權淹沒於集合、隊列、儀式中,不得主張肖像權,同理集體照片中的個人不得主張照片肖像權;


④為記載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予者肖像,參予就等於承諾肖像權被人使用。


相反,“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但這一觀點對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有時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廣角鏡照嘴“獠牙”與野豬像放在一起),並不是為了贏利,同樣構成侵權行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這一限制。總結肖像權侵權的實務上構成要件為: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但如果是列為不文明行為拍攝並公佈評論,像很多拍客常做的事,那就不算侵權了。當然這是中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