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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作為股東人員入股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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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作為股東人員入股後
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損害公司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的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第二部分:行政及刑事責任

這裏講到的行政責任,是指違反相應法律規定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及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