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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房建設土地糾紛

法律1.38W
農村住房建設土地糾紛
“新農村建設”怎麼給農民安排住房嗎?土地是什麼性質的

進行新農村建設的時候,怎樣對農民安排住房由徵收補償方案進行確定,一般是將被拆遷人臨時安置在週轉房內,等建好房屋後再搬回建好的住房內。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我國土地有兩種性質,一種是國家土地,一種是農村集體土地,而新農村建設不涉及到改變土地的性質,所以一般是屬於農村集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