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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幾處宅基地,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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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幾處宅基地,怎麼規定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幾處宅基地,怎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及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五項的規定:“嚴格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户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因此,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另外,一處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擁有的宅基地是一塊整地,而不是分佈於村集體土地不同地方的兩處或以上的土地。並且,宅基地的主體是“户”,而非個人,雖然核發土地使用證時一般是用户主的名稱進行登記,但該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户主個人所代表的一户。是否為一户,應根據户籍管理的户口本、結婚證等資料來判斷。但子女長大成人並分户的,在不能滿足居住條件下,可以依法另行申請宅基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