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是

法律2.94W
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是
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是
減刑是指是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假釋,即假設的釋放,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假釋只能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且已經執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限和必須遵守的條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再犯新罪,就應依法撤銷假釋,將其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合併處理。 而減刑則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包括從較重的刑種改為較輕的刑種或者從較長的刑期改為較短的刑期,《刑法》沒有規定考驗期限,對於被減去的刑罰也不存在再次執行的問題。 《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