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法律保留
繼承權的放棄是否可以附保留條件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爭議點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上:(1)繼承人可否部分放棄繼承權?我國現行繼承法對此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棄,而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允許部分接受或部分放棄繼承。如果允許繼承人部分放棄繼承權,就會導致繼承人只繼承權利,而不承受義務。如果繼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遺產權利,而將應得的其他遺產權利讓與其他繼承人,則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繼承後對其所得的遺產為讓與或在遺產分割時放棄。(2)繼承人可否將其所放棄繼承的遺產讓給他人?我國繼承法並未區分不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我國繼承法上規定的放棄繼承就是不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也就是不參加繼承法律關係,不能取得遺產,當然也就不能將其所得的遺產讓給他人。至於繼承人表示自己不接受遺產,而將遺產讓給他人,這並不是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而是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對其參與繼承後所得遺產的處分,而不是對繼承權的處分。
在當代社會繼承的,這樣是當事人所享有的一種權利,有權利的話就可以進行放棄,因為他跟我們國家所規定的法定義務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下義務必須要履行,而不能夠隨意的進行放棄,放棄的話是需要有一份聲明書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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