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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轉租第三人

法律2.48W
房屋租賃轉租第三人
房屋租賃,善意第三人購買了房屋並登記了,承租人還能
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了,但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有限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22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