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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詐騙罪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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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詐騙罪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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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與非罪的界限:(1)詐騙財物數額較小,危害不大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2)正常的借貸 代人購物拖欠貨款的行為,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對借貸或拖欠他人財物打算並設法歸還,不構成犯罪。 2,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只限於騙取他人財物;招搖撞騙罪則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欺騙,騙取榮譽 職務 職稱 福利待遇甚至“愛情”。(2)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招搖撞騙罪主要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3)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應按詐騙罪處罰。 3,本罪與特種詐騙犯罪的關係:本罪與特種詐騙犯罪之間具有法條競合關係,在適用時,應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適用法條。 4,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活動中既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又使用了竊取的手段的情況下,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騙,就應該定詐騙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竊取,則應定盜竊罪。 5,關於訴訟詐騙的處理:所謂訴訟詐騙,是指行為人偽造證據,通過法院訴訟的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對於訴訟詐騙,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 企業 事業單位 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或者又指使他人做偽證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偽造公司 企業 事業單位 人民團體印章罪或妨礙作證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