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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詐騙罪的既遂

法律1.43W
張明楷詐騙罪的既遂
張明楷 詐騙罪的相關解答內容都有哪些?
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表現為向受騙者表示虛假的事項,或者説向受騙人傳遞不真實的資訊。事項的虛假,既可以表現為全部事項的虛假,也可以表現為部分事項的虛假。虛假的表示既可以通過提出某種證據予以證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如果所表示的事項具有真實性,則不成立詐騙罪的欺騙行為。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必須是使他人(受騙者)陷入或者繼續維持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某種“欺騙行為”,但其內容不是使對方作出財產處分行為,則不屬於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換言之,詐騙罪的“‘欺騙’行為,是作為取得財物、財產上利益的手段而實施的,故必須有使受騙者實施交付或者其他財產處分行為的‘欺騙行為’。因此,即使是使對方陷入錯誤的行為,但如果不是使對方基於該錯誤實施交付或者其他財產處分行為,就不能説該行為是作為詐騙罪實行行為的‘欺騙’行為。例如,欺騙他人,使其轉移注意力,並乘機取得其佔有的財物的行為,由於不是通過其行為使對方陷入錯誤並基於該錯誤實施交付或者其他財產處分行為,不能説是詐騙罪的實行行為,所以,不成立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欺騙行為與受騙者的財產處分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騙行為,受騙者便不會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反過來説,如果對方知道真相將不處分財產時,那麼,導致對方處分財產的行為便是欺騙行為。因此,欺騙行為的實質在於使受騙者陷入或繼續維持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並進而處分財產。這就是張明楷 詐騙罪的相關解讀的內容,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