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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納税等級降級

法律2.41W
公司納税等級降級
基金公司納税主體


  (一)納税重點

對於基金公司這個獨立納税主體,應該是整個税務檢查關注的重點:

1、對於基金公司發行基金取得的收入,並不屬於基金公司自身的收入範疇,根據財税字〔1998〕55號文件和財税〔2002〕128號文件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税的徵税範圍,不徵收營業税。這一塊收入本身就不是基金公司的收入,也就不存在對基金公司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問題。而對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規定徵收營業税、企業所得税以及其他相關税收。

基金公司自身的收入構成包括:

(1)管理費收入。管理費收入主要來自於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和特定客户資產等管理活動而取得的固定管理費收入和業績提成,並扣除適用情況下的專項風險準備金後按淨額確認。基金管理費是按照基金資產淨值的一定比例計提的,是基金管理公司最穩定的收入來源,佔總收入比重往往超過80%.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並按月從基金資產中收取。費率水平視不同的基金產品而異:QDII普遍在1.85%左右;股票型或偏股型基金一般為1.5%;債券型基金多在1%以下;貨幣基金僅為0.33%。

(2)基金銷售手續費及服務費收入。基金銷售手續費收入是銷售或贖回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而實際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等。銷售服務費是按基金合同中約定的基數和年費率計算,從基金資產中收取的費用。股票型基金的認購、申購手續費多在1%-1.5%,贖回費率約為0.5%,而貨幣基金一般免收手續費。在核算上,基金管理公司採取總額法或淨額法核算。總額法是將收取的手續費總額確認為收入,將支付給代銷機構的部分作為費用支出。淨額法則是將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總額,減去屬於代銷機構收取的費用後確認收入。

在收取方式上,有前端與後端之分。前端收費,即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銷售手續費。而後端收費則是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才收取銷售手續費。採取後端收費時,基金管理公司會根據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時間採取不同的費率,以鼓勵長期投資。

(3)利息收入等其他營業收入。其他營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益、投資諮詢顧問收入等,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構成中比例較小,約為5%。


  (二)税務檢查要點

1、管理費收入是基金公司主要的收入來源。在税收政策上,基金公司應該按全部的管理費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税,並全部作為企業所得税的應税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税。在税務檢查中,我們應該重點關注基金公司是否存在按扣除“專項風險準備金”後按淨額確認應税收入,並以此作為繳納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的依據,從而存在少交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的問題。

2、手續費收入主要是基金公司取得的申購和贖回收費費收入。當開放式基金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時,需要向基金公司繳納申購、贖回費。但是,基金公司在取得這部分手續費收入的同時,需要向各種基金銷售渠道支付渠道費用,比如向銀行、券商支付一定的業務手續費。例如,某個人申購某開放式基金,基金公司按合同約定應收取10000元的申購費,但由於該基金是通過銀行代理髮行的,基金公司需要就這筆申購費向銀行支付2000元的代理銷售費用(這個可以按筆算,也可以按業務量統一算)。這裏就存在兩大關注點:

3、利息收入等其他營業收入。在對基金公司其他收入的檢查中,對於基金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對於基金公司運用自有資金買賣(申購、贖回)自己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時,取得的價差收入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這個應該是税務檢查中需要關注的要點。但是,對於基金公司從這些證券投資基金中取得的基金分配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