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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變更再收監

法律1.94W
強制措施變更再收監
強制措施如何變更

一、公檢法機關主動變更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二)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二、逮捕後的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三、申請變更


(一)申請主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二)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