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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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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
廣東故意毀壞財物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廣東故意毀壞財物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訴刑事責任. 如果達不到刑事追訴標準,派出所依法是可以調解的. 如果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派出所進行調解而不公訴是不行的.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