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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3.27W
危險駕駛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險駕駛罪的區別表現為以下4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2、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 3、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4、量刑上不同。比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