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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交付執行前監外執行

法律3.08W
罪犯交付執行前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的罪犯可以結婚

監外執行是刑罰執行的一種變通方法。是罪犯不在監獄內服刑而變通在監獄外服刑。


監外執行有幾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根據勞改條例規定,“因病保外就醫的罪犯”, “年齡在 50歲以上,身體殘廢,取保監外執行的罪犯”;另一種情況是,過去由法院判處監外執行的罪犯;再一種情況是,因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判處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從監外執行的罪犯的不同情況出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監外執行罪犯的戀愛與婚姻問題的聯合批覆認為,考慮到因病保外就醫的罪犯,病癒後還要收監執行的情況,對他們的戀愛與結婚以不允許為宜。其他的監外執行的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可以允許。經本人申請,經由婚姻登記機關審核認可,無須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審查批准。另外,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幼兒的女犯人是否允許結婚的問題,要考慮在刑期內是否收監執行的問題。如果判處的刑期長,監外執行期滿後還要收監執行,應進行説服教育,不允許結婚。


雖然被判刑的罪犯會同時剝奪政治權利,但剝奪的權利裏面是不包括結婚的權利,因此只要雙方自願結婚,同時也滿足了《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那此時即使是被假釋的罪犯也是可以辦理結婚登記,與他人締結合法的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