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糾紛的原告
如何處理變更撫養權糾紛
(一)能夠變更撫養權的情形下述四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支持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一方: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法院審理變更撫養權糾紛考慮哪些因素從司法實踐及相關案例來看,家長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收入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經常變更居住地、長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等等,都可以作為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重要證據,法院在審理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中會重點考慮。
(三)變更撫養權證據的認定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收集以下些證據才能被法院認可: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説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判決子女的撫養權變更案件時,依法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和財產分割是離婚夫妻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也是需要依法來解決的問題,關於孩子撫養權問題按照婚姻法要以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去判決,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以及身心健康,確保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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