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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信用卡然後對機器(ATM機)使用取走現金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還是盜竊罪罪

法律2.26W
撿到信用卡然後對機器(ATM機)使用取走現金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還是盜竊罪罪
撿到信用卡然後對機器(ATM機)使用取走現金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還是盜竊罪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區別如下: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盜竊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佔有目的。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而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
3、犯罪對象不同。而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同時信用卡在信用卡詐騙罪中是犯罪工具,為本罪所獨有;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而盜竊罪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5、主體要件不同。盜竊罪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16週歲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均構成本罪;而信用卡詐騙罪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於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