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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裁決申請撤銷的條件

法律2.9W
經濟仲裁裁決申請撤銷的條件
經濟仲裁裁決申請撤銷的條件
在2006年9月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了撤銷仲裁裁決的條文,例如:

第十九條當事人以仲裁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中的超裁部分。

但超裁部分與其他裁決事項不可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