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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2.4W
歡變更強制措施
變更強制措施
變更強制措施一般要滿足下面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