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條例
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原則有哪些
1、適當補償、限制原則。由於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質損失內容的相應價值,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期望通過對受害人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則。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其涵義是指適用金錢賠償的精神損害時,應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確定一個適當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具體要求是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佔到便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給受害人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不使受害人吃虧。
3、確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權原則。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或合議庭在法律允許的範內,經過一定的造法活動,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或合議庭應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相當或適當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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