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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學校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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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學校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學校侵權責任
(一)從侵權的行為方式來劃分

從侵權行為的方式來看,校園侵權行為可以具體分為有作為的侵權行為和無作為的侵權行為。

1、有作為的侵權行為。這個主要從作為形式上來講的,主要是指相關的主體以積極的行為來對學生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行為類型。比如教師對學生的嚴重體罰,學校的亂收費等。

2、無作為的侵權行為。也是從作為形式上來講的,這種侵權行為採取的形式是不作為的形式,或者是消極類型的行為,這種對學生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是由於學校不履行特定的義務而造成的,這是相關人員或主體的一種職責缺位。比如學校設施的損壞對學生造成傷害,學生之間互毆而老師沒有進行阻止等。

(二)從過錯主體的不同來劃分

以這個標準來劃分校園的侵權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一個是學校過錯,一個是學生自己的過錯,一個是第三者的過錯,一個是混合過錯。這四個方面構成了侵權行為的幾種重要的主體。

1、由於學校的過錯而導致侵權類型

從我們對2021年開始實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的解讀中,可以發現,對該規定中由於學校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有11種不同的情景,通過總結,我們可以將其分為兩個大的類別。一個是,由於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或者是管理過程中,對學生的合法權益的一種侵害。另一是,學校在進行相關的學校建設、教育教學等相關活動中對學生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一種侵權類型。這兩種侵權類型都是由於學校造成的,學校應該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

2、由於學生自己的原因而導致的侵權類型

這種侵權類型的主要起因於學生自身的原因,比如由於學生自身心理素質比較差,抗壓能力低而導致的自傷自殘行為導致自己人身財產的損失;學生因違法學校相關規定和紀律而導致的自己合法權益的受損等等,都是由於學生自身的過失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校園侵權行為。

3、由於第三者的過錯而導致的校園侵權的類型

對於這種侵權類型可以具體分為以下兩個不同的主體,一個校內的第三方,一個是校外的第三方。

(1)校內的第三方。這一種侵權類型的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學校的在校學生。受害人因為學校其他學生的不適當行為而給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的侵權類型。比如學生之間打架鬥毆造成的受害學生身體傷害,或者學生之間在玩耍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害。

(2)校外的第三方。這種侵權的類型也比較普遍,比如由於校外人員在學校的一些不合法或不正當行為對校內的老師或學生的人身或財產權益帶來損害的侵權類型;校外的車輛在校內行駛不當給學校教師或學生帶來傷害的侵權類型;學校教師和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在校外的實習單位或場所由於校外的其他人員或單位給自己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害的侵權類型等等。

4、由於加害主體和受害主體的共同原因而導致的侵權類型

學生進入學校接受教育,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其與學校的一定關係,雖然學校對學生不承擔相應的監護義務,但是學校對學生的安全保障還是負有一定義務的。這一種有加害主體和受害主體共同的原因造成的侵權類型,就是在侵權行為的主體雙方都有過錯的前提下進行的判斷。

(三)從主觀過錯的不同來劃分

根據這種侵權類型的劃分標準,可以將其分為以下兩中具體的類型:故意侵權類型和過失侵權類型

1、故意侵權類型。加害主體在行為發生之前已經意識到行為的後果特別是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上帶來的相關的損害,但是,加害者從主觀心理的狀態下聽任這種行為發生,或者是程咬金這種行為發生的校園侵權行為類型。

2、過失侵權類型。這種侵權類型要求加害者對受害者負有注意義務,其實加害者清楚如果不怎麼樣會對受害者造成的相關權益的損害,但是由於加害者的疏忽或失誤而導致了這種結果的出現,這種侵權類型在現實生活中也非常普遍,學校應該負有管理上疏忽或失職的責任,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

從以上我們對校園侵權類型的分析和分類中,從不同的分類標準和分類角度可以有不同的侵權類型,這也是表明了校園侵權類型的複雜性。我們對校園侵權行為的不同分類,不是為了分類而分類而是為了確定校園的侵權類型的責任形態。侵權類型的不同直接影響的就是侵權責任形態的不同確定。

以上是我對“學校侵權責任行為有哪些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