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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威逼簽下的離婚協議有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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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威逼簽下的離婚協議有效無效
被威逼簽下的離婚協議有效無效
1、被威逼簽下離婚協議,該協議屬於可撤銷的協議,在撤銷前有效,在被撤銷後無效。被威逼訂立離婚協議的一方,可以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該協議。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