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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法律2.68W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1.所謂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則沒有認識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單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2.間接正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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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間接正犯概念

間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人或者不發生共犯關係的第三人來實行犯罪。從刑法理論上講,間接正犯是客觀主義的共犯理論為彌補其共犯從屬性説的不足以及借鑑主觀主義共犯理論所推衍出來的一個範疇。因為按照主觀主義的共犯理論,只要有共同犯罪行為,即使是一方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妨礙共同犯罪的成立,即所謂的共犯獨立性説。

(
2)間接正犯的顯著特徵在於犯罪實行的間接性,從而區別於直接正犯。

①主觀上,間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被利用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者沒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過被利用者的行為達到其所預想的犯罪結果,因此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之間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我國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對此不應作為共犯論。

②客觀上,間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為,即行為人不是親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為犯罪工具而實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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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間接正犯主要類型包括

①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犯罪;

②利用精神病人實施犯罪;

③利用他人無罪過行為實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動作或者睡眠中的動作);

④利用他人合法行為實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行為實行自己的犯罪目的);

⑤利用他人過失行為實施犯罪(如前述醫生利用護士的疏忽大意給患者注射毒藥的行為);

⑥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實施犯罪。

3.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問題

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態的認定要結合前面所講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理論,但不能簡單等同。對於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共同停止形態問題的核心主要在於犯罪中止的認定,簡單地説,對於直接實行犯而言,因其行為能夠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危險狀態等的發生,對其可以比照單獨犯罪的停止形態處理,即自動放棄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並能有效防止結果的發生,可以認定為中止;而對於直接實行犯之外的外圍者,即組織者、幫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組織行為或幫助行為或教唆行為已經對直接實行者產生了相應的作用力,此時其簡單地自動放棄並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或危險狀態的出現,是不能作為中止的,而應根據實行者將該共犯行為實施到什麼程度來認定。這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則整體或全部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沒有完成即屬於未完成形態,則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預備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當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預備犯或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