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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師執業一般有哪些限制

法律1.28W
對律師執業一般有哪些限制
對律師執業一般有哪些限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准予執業的決定。准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2、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髮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